隨著我國公共交通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公共交通出行。以公交車為例,每一輛當下投入市場的公交車,都需要有一名司機駕駛,以保證行程順利、安全。但是,近幾年時常出現(xiàn)乘客搶奪公交車司機的方向盤、或者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與司機斗毆,這嚴重侵犯了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權益。
網(wǎng)友咨詢:
什么是妨害安全駕駛罪
(資料圖)
律師解答:
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意思是,以暴力手段妨害、干擾正常駕駛的行為。妨害安全駕駛罪并非是行為犯,而是抽象的危險犯。只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才能成立妨害安全駕駛罪。例如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隨意毆打其他乘客,追逐、辱罵他人,或者起哄鬧事的,只能成立尋釁滋事罪,不能成立妨害安全駕駛罪。
犯妨害安全駕駛罪,如果同時觸犯其他罪名,系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論處。成立妨害安全駕駛罪,要求行為發(fā)生在行駛中的車輛、船舶、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如果公共交通工具處于停止狀態(tài),如司機將公交車停在公交站臺,然后起身毆打乘客的,不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換言之,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應當作字面解釋,不能作擴大解釋。
律師補充:
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及公共生產(chǎn)、生活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者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即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和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
(4)主觀要件,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或者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會危及公共安全的,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法律法規(guī)】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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