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主要的法律依據(jù)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教育法》
2.《侵權責任法》
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4.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1.《侵權責任法》的明確規(guī)定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至第40條明確規(guī)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了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學生受到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是否可以適用公平原則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是否可以適用公平原則,實務中存在爭議。而在《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中,規(guī)定了適用公平原則認定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條文。該條例第13條規(guī)定:“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fā)生,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的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jīng)濟損失。”換句話說,一般情況下,學生在上海學校受了傷,即使學校沒有責任,只要訴至法院,法院也可能會根據(jù)公平原則酌情讓學校承擔適當?shù)慕?jīng)濟補助。當然前提是學生及監(jiān)護人也沒有過錯才可適用公平原則。
三、如何認定學校是否存在責任
以上歸責原則可以看出,認定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時,學校是否具有過錯至關重要。確定學校過錯的標準,就是對履行《教育法》規(guī)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對這種注意義務的違反就是存在過錯。認定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學校對學生是否具有注意義務
無義務無過失。這種注意義務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等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法定注意義務,也包括基于有關部門頒布的教育教學管理規(guī)章、操作規(guī)程等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一般性的注意義務,以及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合同約定的注意義務。
2.學校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標準和范圍因環(huán)境和對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學教師對小學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師對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為小學生的認知能力、防范風險的能力較低,發(fā)生人身傷害的幾率就高。
3.學校能否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如果學校不具有預見能力而無法預見,學校就無法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并采取合理行為避免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因而主觀上也就沒有過失。
四、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認定
1.法律規(guī)定
《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guī)定,第三人(學校以外的人員)導致的學生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侵權補充責任?!把a充責任”一般認為只有在第三人無法找到或者當事人無履行能力時,學校才承擔責任,而且只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簡單地說,就是學校存在多大過錯,就承擔多少責任。
2.學校以外人員的認定
學校以外人員是指學校的老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而對于學校的學生而言,即使其為侵權人也是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對象,也是屬于學校學習、生活中的一員,不應當將之劃入到學校以外的人員。比如,社會人員進入學校傷害學生,或者校外的車輛撞傷學生等這些侵權行為的主體才屬于學校以外的人員。
學校對于學生并沒有直接的人身安全的責任,但是對于學生的人身安全應該做好相關預防措施。如果對于可見的比較明顯的學生安全隱患,學校沒有做好防范措施是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所以具體的處理辦法還要參看具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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