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一方給付報酬所形成的具有經(jīng)濟、人身從屬性的權利義務關系。
網(wǎng)友咨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認定勞動關系需要具備合意嗎?
律師解答:
要建立一種民事關系,雙方合意必不可少。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往往由用工不規(guī)范所導致。非勞動合同制用工的大量存在使得認定當事人達成的真實合意相當困難。認定勞動關系時,合意的作用在于幫助我們對雙方在建立關系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的確認,不能用合意推翻具有緊密依附性的勞動關系;反之,即使雙方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但未形成緊密依附性的,也不能被確認為標準勞動關系。
律師補充:
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1.審查主體是否適格。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法院審理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件時首先應當審查雙方的主體資格。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的最低年齡為16周歲,但是對于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被招用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的依國家有關規(guī)定除外。合法成立并存續(xù)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個體經(jīng)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
2.勞動關系的建立需要具備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實踐中,當事人一般會提供雙方簽訂的合同、電話錄音、短信截屏、郵件往來等予以證明。
3.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形成實際控制,勞動關系雙方形成財產(chǎn)上、人身上的從屬關系。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