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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是第36個國際禁毒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懲治毒品犯罪新聞發(fā)布會,并發(fā)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馬某林等販賣、運輸毒品案成為跨省販賣毒品全流程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馮某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濤稱想購買毒品海洛因100克用于個人吸食。被告人李某濤遂聯(lián)系被告人劉某輝,被告人劉某輝即詢問被告人馬某林有無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馬某林表示有貨源后,被告人劉某輝、李某濤與被告人馮某約定以人民幣65000元出售毒品海洛因100克,被告人劉某輝承諾交易成功后給予被告人李某濤中介費人民幣2000元。
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馬某林將毒品海洛因藏匿在其駕駛的大型貨車上從云南省出發(fā),于2021年11月18日17時許到達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安信物流中心附近,聯(lián)系被告人劉某輝收取毒品。
11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李某濤駕駛摩托車搭載被告人馮某與被告人劉某輝匯合后,被告人李某濤、馮某在附近等候,由被告人劉某輝攜帶毒資65000元找被告人馬某林取毒品后交給被告人李某濤,被告人李某濤隨即駕駛摩托車搭載被告人馮某回到住處,途中被告人馮某取得毒品。
2021年11月18日晚,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馬某林、劉某輝、李某濤、馮某,當場查獲海洛因白色塊狀物一包,凈重101.25克及毒資一批。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輝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萬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據(jù)介紹,本案屬于跨省販賣毒品全流程的典型案例。馮某通過李某濤、劉某輝聯(lián)系云南的貨車司機馬某林購買毒品,李某濤、劉某輝從中賺取差價。
在整個毒品交易過程中,馬某林采取了將毒品藏匿在貨車內的方式將毒品帶至佛山;在交易時,李某濤、馮某采取由劉某輝去與馬某林交接,而自己在附近等候的隱秘方式交付毒品,各被告人以為以隱秘的方式交付毒品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俗話說“再狡猾的狐貍也逃不過獵人的眼睛”,殊不知他們的一舉一動均在公安機關的掌握中。李某濤、劉某輝僅為賺取毒品的中間差價,不但幫助介紹他人購買毒品,更參與毒品的交接,讓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實在是得不償失。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謝君源、毛榕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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