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wǎng)北京6月29日電 (記者杜燕飛)為加強外匯市場監(jiān)管,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國家外匯管理局今日通報10起企業(yè)和個人外匯違規(guī)案例。
記者梳理,本次通報為今年第二次外匯違規(guī)案例通報,均為資金違規(guī)流出案例,主要涉及逃匯行為,涉及7家企業(yè)和3名個人。7家企業(yè)中,罰款最高的是寧波利時進出口有限公司逃匯案,被罰283萬元;3名個人中,罰款最高的是河北籍劉某逃匯案,被罰34.9萬元。
“本次通報旨在引導企業(yè)和個人通過依法合規(guī)渠道辦理外匯業(yè)務,提示非法渠道風險,共同維護良好的外匯市場秩序和市場環(huán)境?!眹彝鈪R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推動外匯管理領域持續(xù)深化改革,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提升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水平的同時,將始終保持對虛假、欺騙性交易的高壓打擊態(tài)勢,持續(xù)加大對虛假貿易收付和投融資執(zhí)法檢查力度,維護國家經(jīng)濟金融安全。
(資料圖片)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通報10起外匯違規(guī)案例
案例1:海安恒麟供應鏈有限公司逃匯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應鏈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金額合計68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41.7萬元人民幣。
案例2:邵陽市信成醫(yī)療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逃匯案
2020年2月至4月,邵陽市信成醫(yī)療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利用32人的便利化購付匯額度,以欺騙手段將境內外匯轉移到境外,金額合計158.3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3.6萬元人民幣。
案例3:鎮(zhèn)江和正堂國際商貿有限公司逃匯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鎮(zhèn)江和正堂國際商貿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金額合計36.3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1.8萬元人民幣。
案例4:揚州市騰宇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逃匯案
2020年8月至9月,揚州市騰宇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金額合計298.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02.6萬元人民幣。
案例5:鹽城妙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逃匯案
2021年1月,鹽城妙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金額合計599.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94.1萬元人民幣。
案例6:江西和夢投資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9年6月,江西和夢投資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金額合計709.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46萬元人民幣。
案例7:寧波利時進出口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3月,寧波利時進出口有限公司以虛假單證辦理轉口貿易付匯,金額合計711.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83萬元人民幣。
案例8:陜西籍烏某逃匯案
2020年1月至8月,陜西籍烏某利用18名個人名義分拆購匯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70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4.6萬元人民幣。
案例9:河北籍劉某逃匯案
2020年1月至7月,河北籍劉某利用20名個人名義分拆購匯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99.3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4.9萬元人民幣。
案例10:河北籍潘某逃匯案
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河北籍潘某利用15名個人名義分拆購匯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01.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4.5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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