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8月30日,人民銀行發(fā)布《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則,準確、全面、及時識別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推動整個金融控股集團規(guī)范開展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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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維度劃分關聯交易
本次起草的《辦法》,首先對金融控股公司本級關聯方、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做出全面規(guī)定。
所謂金融控股公司本級關聯方,是指與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與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或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主體等。金融控股公司本級的關聯方包括股東類關聯方、內部人關聯方以及附屬機構。
《辦法》明確了本級關聯方的最小合理范圍,包括股東類關聯方、內部人關聯方以及附屬機構。同時,金融控股公司和人民銀行均可以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則,認定可能導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利益不當轉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金融控股公司本級的關聯方。
對于關聯交易,《辦法》從多個維度進行了不同劃分。比如,按照交易主體不同,《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金融控股公司本級關聯交易和附屬機構關聯交易,前者受人民銀行監(jiān)管,后者受金融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管。按照管理目標不同,集團內部交易重點防范虛構交易、轉移利潤、隱藏風險、監(jiān)管套利等問題,集團對外關聯交易重點防范利益輸送風險。按照交易類型不同,《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投融資類、資產轉移類、提供服務類及其他,以便于開展統計分析和風險管理。
《辦法》明確,當金融控股公司與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凈資產1%以上或超過10億元,將被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當單個關聯方交易金額累計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凈資產5%以上或超過50億元的交易,同樣觸發(fā)重大關聯交易認定條件。
設置一年關聯交易制度建設過渡期
在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關聯方認定及關聯交易認定后,《辦法》進一步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治理提出詳細要求。
在管理制度方面,《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關聯交易復雜程度,提升集團整體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在治理架構方面,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金融控股公司應當設立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牽頭部門和專崗,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和風險控制,維護關聯方清單。金融控股公司還應根據自身實際審慎設置關聯交易限額,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guī)模,不得從事禁止性行為。
在關聯交易管理具體要求方面,《辦法》強調“分類施策”:針對本級關聯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需重點關注關聯交易的合規(guī)性和公允性,建立關聯交易協議簽訂、內部審批等全流程管控措施。針對附屬機構關聯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充分發(fā)揮指導督促作用,重點關注重要附屬機構、未上市且未受監(jiān)管實體的關聯交易管理合規(guī)性。針對集團內部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重點評估交易的合理性、各機構之間的依賴關系以及風險傳染性等。針對集團對外關聯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重點關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風險等。
此外,《辦法》設置了相應的過渡期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可在《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善各項制度和治理架構,穩(wěn)妥有序落實相關要求,確保過渡期滿關聯交易管理合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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